北京语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5-06-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党政办公室
  

北京语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


  

校财字[201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暂付款管理,理顺账务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济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学校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有关条款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指学校各类资金运行中所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暂付款的发生,必须在遵守会计法规和财经制度的前提条件下实施和执行。


  

  第四条 暂付款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暂付款必须有经费预算或有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从各项目经费中办理的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


  

  (三)“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暂停其相关经费项目的使用,暂停该项目经费使用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报销的,暂停该经费审批人负责的其他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学校在岗职工因公业务,经批准可申请借用公款;如有特殊需要,在读学生取得经费负责人授权后可以作为借款人办理借款。校外人员一律不予办理借款业务。


  

  第六条 学校对暂付款实行由财务审批人、借款人共同负责的经济责任制。如有借款不能如期归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经费负责人及借款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经费负责人为借款人所在单位财务主管或课题项目负责人,负责确认借款人身份及用途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借款人到财务部门借款,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如实填写借款单并附有关报告、合同或协议、固定资产审批单、会议通知等。借款单填写内容包括:借款时间、借款单位、借款人、借款事由、资金项目、借款金额、借款单位公章、批准单位负责人签字。


  

  (一)借转账支票需填写一联借款单。


  

  (二)借现金需填写一式二联借款单,第一联用于借款,第二联用于报销。


  

  (三)通过汇款方式办理借款需填写一式二联借款单;第一联用于借款,第二联用于报销。借款单上须详细填列收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


  

  第八条 财务部门对借款金额的审定:


  

  职工出差差旅费或带队实习费借款,须注明出差地点和时间,按基本交通费和住宿费标准估算借款金额。到京郊等近距离地点出差且时间较短的,原则上不办理借款业务。


  

  公派出国购汇借款,凭出国预算表、出国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及校内报告到所在单位开具借款单,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后,由财务部门根据出国预算和国家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确定购汇借款金额。


  

  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住院费借款,须经校医院负责人审批后到公疗办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借购货款,对于需签订供销合同的,财务部门依据合同规定审定借款金额;零星货物采购不办理现金借款业务。


  

  预付工程款,须有合法有效的工程合同,财务部门依据合同中工程预算的一定比例,视工程进度审定借款金额。


  

  会议费借款,财务部门依据举办会议经费预算审定借款金额。


  

  临时性劳务费借款,财务部门根据发放明细审定借款金额。


  

  第九条 借款人须及时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财务部门报账,核销借款。各类借款的报销时限规定如下:


  

  (一)差旅费借款在出差任务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销(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借款后因故取消出差计划的,须在借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归还借款。


  

  (二)出国购汇借款,应于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购置书籍、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实验材料等借款,应从发票签发日算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四)学生赴外地实习,应由带队教师负责借款。带队教师应在实习完毕返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承办会议或外事招待及宴请等活动借款,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六)劳务费借款,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手续。


  

  (七)工程借款,已签订合同的按合同条款办理借款,并在10个工作日内索取正式发票办理报销手续;零星工程修缮、实验室改造等专项借款,应在验收结算书或审计报告签发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八)购置设备借款,市场现购的以发票取得之日起计算,合同订货的以合同到货之日起计算,限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报销手续。


  

  (九)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暂付款的报销时限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


  

  (十)各类借款必须在当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或报销,如有需要,下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或还款的,须向财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申请借款延期。申请延期时,按原借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二)科研项目结项时,必须将项目经费借款全部报销后,方可办理结项手续。


  

  (三)借款人被借调、出国或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在离校前结清所有借款,确有原因不能结清的,须书面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变更借款人,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四)各单位借领支票,必须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时提供收款单位的名称和使用金额。因提供收款单位名称或金额错误而无法使用或退票造成的损失,由借用支票的单位负责。确有特殊原因(招待、慰问、宴请等支出)必须领用空白支票时,需经支票领用单位经费负责人签署意见(注明“同意借空白支票,金额控制在XX万元以内”),因空白支票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借用支票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共同承担责任。


  

  (五)原则上各部门借现金额度不得超过20000元,如发生超额情况,须经财务处处长签批。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须单独设置暂付款账簿,并设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清理、组织催报。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业务,经办人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办理借款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4年527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语言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校财字[2001] 2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语言大学


  

   20145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