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6-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党政办公室
  

北京语言大学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规定


  

校财字[2000] 20号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财务与会计工作质量,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学校决定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即财会人员归口学校财务处直接管理,统管统派(聘),改变原有财会人员以单位管理为主的体制。


  

  长期以来,我校财会人员划归各单位管理,实行的是人员编制、工资、福利、奖酬金隶属于各单位的管理体制。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学校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原有的财会人员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财会工作质量和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强我校的财会队伍建设,调动全校财会人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势在必行。


  

一、实行委派制的范围


  

  我校会计人员委派制实行先试点,后推行的方法,首批试点单位为: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工会。学校向以上单位委派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委派制的内容


  

  (一)管理体制


  

  实行委派制后,委派会计人员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由财务处下设的财务管理科具体管理委派会计的相关事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考试、职称评聘、业务学习与培训、业绩档案、后续教育、《会计证》的核发与年检、年度考核等项工作,以及办理委派制中的具体事项,如工资、奖酬金的管理与发放,人员流动、奖惩、办理监交移交手续等等。


  

  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由财务处直接领导,党、团、工会关系暂归被委派单位。委派财会人员的工作表现、考勤等由被委派单位考核,财务处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委派会计人员原有身份不变。


  

  (二)委派年限


  

  实行委派制后,委派制会计人员定期轮岗交流,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3年,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


  

  (三)程序


  

  1.财务处根据需要设定委派制岗位,实行全校范围竞聘上岗,竞聘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财务处依照竞聘条件提出委派会计人员建议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鉴于学校目前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部分单位的出纳人员可实行兼职。兼职出纳人员需报财务处确认备案。


  

  3.按照回避制度的要求,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该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包括兼职出纳)。


  

  (四)职责


  

  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委派制会计人员应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对被委派单位会计业务的真实核算负责;对被委派单位遵守财经法规的全面性负责;定期向财务处提供会计报表,遇有重大财务事项要向财务处汇报;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在完成上述会计工作的前提下,帮助被委派单位做好其他工作。委派制会计主管每年予以述职,总结、报告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绩、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待遇


  

  1.所有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由财务处负责按月发放,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2.所有委派会计人员的校内工资,按工作完成情况和考勤情况考核发放。


  

  3.各委派会计人员不再另外享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待遇。


  

  (六)奖惩


  

  学校根据年度考核和委派人员工作表现每年予以奖惩:对年度考核优秀和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和违反委派制规定的会计人员按学校人事管理规定和委派制相应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对违纪违规的会计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其他


  

  (一)所有确定轮岗的委派人员,应及时办理与原单位的移交手续,交接清楚完毕后按时到新单位报到,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托延或拒绝去新单位。对拒不服从委派的会计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将其调离财会岗位、交人才交流中心。


  

  (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学校加强财经工作领导和管理,建立财经工作新秩序,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全校各单位及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学校的此项改革,保证财会人员委派制的顺利推行。各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学校委派的财会人员,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拒绝接受委派人员的单位领导人,学校将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对侵犯会计人员职权,打击报复的,将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语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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