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培养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北京语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暂行规定

来源: 时间:2024-11-05 09:58:19 作者: 点击:

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进行学科综合考试。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考试目的

博士研究生的学科综合考试,是在博士学位论文开始前或初始阶段,为全面考察博士研究生综合素质而组织的考核。主要考察博士研究生政治思想道德表现及在本门学科上是否基本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是否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

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内容,应包括导师所指定学习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也应包括导师虽未指定,但作为博士研究生应该具备的知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试时间

学习年限为3年的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期末之前,进行学科综合考试。

四、考试委员会组成

学科综合考试必须组成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五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考试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试委员会组成由导师拟定,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学院(所、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进行考试。

五、考试范围

学科综合考试之前,导师应向考试委员会报告博士研究生的专业、研究方向及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和科学研究任务。考试委员会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确定考试范围,拟定考试题目。

六、考试方式

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也可以是口、笔兼试。

七、成绩评定

考试完毕,考试委员会应就本次考试内容所涉及的领域、考生对这些领域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写出评语,按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评定成绩,给予记载,并认真填写《北京语言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成绩表》,考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名。

八、考试记录及材料保管

考试委员会应选聘一名讲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或在读博士研究生作学科综合考试的记录人。要求记录详细,字迹清楚。考试结束后,应将全部材料送交学院(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员,经学院(所、中心)领导审阅后,交研究生院。

考试成绩为“优”、“良”、“及格”者通过,可开始(或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成绩为“不及格”者,不得补考,终止培养,按肄业处理。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话:82303236 

招生咨询:82303470 

传真:82300430 

copyright © 2016-2025

版权所有:北京语言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