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
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制)选拔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战略部署,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发展合作需求,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选派指南》文件精神,为做好北京语言大学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国家外交战略和全球治理人才需求,遵循“育人为本、服务大局、开放协同、质量优先”原则,构建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的人才选拔体系,为国家输送“通语言、精专业、懂政策”的高端区域研究人才。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每个获批项目可连续支持三年,三年累计可选派10人。
第四条 重点选拔国别和区域研究各相关专业,既支持针对同一对象国或地区不同学科领域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也支持针对同一学科背景但在不同对象国或地区之间协调合作的研究。
第五条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3-6个月;访问学者3-12个月;博士后6-24个月。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6-24个月。
3.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12个月。
第六条 选拔对象
1.主要支持研究“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专门人才,重点支持本校“区域国别学”学科建设,优先支持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基地、备案中心申报。
2.根据实际需要支持本校国别和区域研究机构相关人员出国研修或攻读博士学位。
3.选派拟作为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后备人才培养的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包括硕博连读),选派国别和区域问题研究相关专业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出国进行联合培养。
第七条 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国家留学基金提供留学期间的奖学金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对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对其他人员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类别要求
1.高级研究学者: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实际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申请时应为“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一等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局级(含)以上行政职务。
2.访问学者: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的要求。
3.博士后:年龄不超过40周岁,须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应届博士毕业生、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在职青年科研人员。其中,应届博士毕业生通过博士培养单位推荐,派出前应确保获得博士学位;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通过设站单位推荐,应确保完成国外学业回国后方可出站;在职青年教学科研人员通过工作单位推荐。
4.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相关单位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推荐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申报。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及工作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或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应届硕士毕业生、在读博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应届本科毕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
(3)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国内高校在职教师。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4)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正式注册的国家公派或自费留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已毕业离校的学生除外)、自费留学攻读博士学位第一年的学生。须已获国内用人单位录用。
5.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国内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申请时应提交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6.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国内高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研究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良好,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时应提交中外双方联合制定的学习计划。
第十条 申请学费资助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者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核心课程优秀;拟留学单位应为世界或对象国一流高校。博士研究生国外导师应具有很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一条 外语条件
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外方无条件正式邀请信。
第四章 选派流程
第十三条 学生类别选派
学生类别选拔需由学生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推荐、研究生院汇总上报。
1. 申请学生提交成绩证明、获奖证书、学习计划、《北京语言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及国家留学基金平台申请所需全部材料。
2. 培养单位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候选人。在培养单位范围公示候选人名单。
3. 培养单位将推选报告、学生申请材料交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综合考虑候选人员的个人素质、专业学习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基本选拔要求。根据获批项目具体信息,按照获批项目的选派专业、选派规模、拟留学单位,综合评选。重点考察研究计划的创新性、实践价值及与国家战略需求的契合度。
4. 研究生院报校领导审批。
5. 校领导批复后,通过选拔确定参加此项目的同学不得中途退出。
第十四条 教职工类别选派
教职工选派按校内教职工与外单位教职工分别实施,需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经人事处及研究生院汇总上报。具体流程如下:
1.本校人员需向人事处提交:
1)拟展开研修项目的研修计划书;
2)所在二级单位出具的推荐材料,需包含对申请人师德师风、政治表现及学术能力的评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3)填写《北京语言大学申请出国(境)人员简表》,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4)国家留学基金平台申请所需其他材料。
2.外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需向北京语言大学人事处提交:
1)个人简历及学术成果清单;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扫描件;
3)所在单位填写《政治审查及单位综合意见表》,所填内容需包含对该人员师德师风、政治表现及学术能力的评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4)申请人个人免责声明;
5)国家留学基金平台申请所需其他材料。
3.推荐材料及申请材料由人事处审核留存,进行初步选拔。选拔将考虑申报人员的个人履历、学术能力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基本选拔要求,根据获批项目具体信息,按照获批项目的选派专业、选派规模、拟留学单位,进行综合评选。重点考察研究计划的创新性、实践价值及与国家战略需求的契合度。
4.人事处报学校审批,确定最终选派名单。
5.本校选派人员经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或退出。
第五章 申请及录取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通知、选拔办法、拟推荐名单通过推选部门官网公示,相关其他国内参与单位人员选拔需同步在其所属单位公示,接受双重监督。
第十六条 被推荐人选按时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申请材料。
相关推选部门按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公函、初选名单及申请人电子材料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七条 推选部门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评审后统一录取。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九条 推选部门需动态调整与持续优化,根据留基委政策、国际形势变化及学校学科发展需求,修订评审细则。
第二十条 执行期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获批结果实施,不得任意调整选派人员(如留学单位、留学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被录取人员须在留学资格有效期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推选单位提交研修报告。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的培养单位对执行未满三年的项目,须逐一向推选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情况;对执行满三年的项目,各培养单位应向推选部门提交项目总结。以上材料将由留基委专家进行评估,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资助。未能按时提交报告的项目将被暂停资助。
年度执行情况/项目总结应包括项目执行期间每年人员派出情况(如未执行或执行中遇到较大问题,需说明主要情况及原因)、派出人员在外学习情况、取得的初步或阶段性成果、典型事例、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下一年计划等。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解释。